新闻发稿:自嗨锅料包生产日期未单独标注被判违法已半年,迄今仍未修正,火锅料包生产厂家更是“来源不明”
虽在本月顺利拿下经纬中国逾亿元的B轮融资,但自嗨锅的创业之路仍隐患重重。
其王牌产品自热火锅中的独立包装食品因未单独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在去年下半年连续被多地法院判决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但直至今日,从自热火锅到自热米饭,这项包装瑕疵仍未获得修正。
甚至在此之外,部分自热火锅产品还存在内里独立包装食品的实际生产企业缩写无法与外包装提供的受委托参考企业缩写相对应的情况。
种种疏漏,在行业人士看来,既揭开了自热速食爆发式增长下供应链粗放管理现状,也给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使造成巨大障碍。
连续败诉后,料包生产日期、保质期仍未单独标注
近日,财经网产经在由自嗨锅淘宝旗舰店购买的菌菇牛肉煲仔饭自热锅中发现,内里单独包装的菌菇牛肉酱料包、煲仔饭汁、方便米包均无单独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注,仅有一行生产批次信息。
而据生产批次喷码和外包装的被委托生产商信息显示,酱料包代码NF,即为地处江苏盐城的江苏宁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煲仔饭汁代码JH,即为地处河南焦作的河南京华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
同时,自热锅整体外包装的喷码则显示,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5日,保质期9个月,整体生产厂家为NF(江苏宁富)生产。考虑到内里料包由不同厂家生产,食品性质不同,而对普通消费者而言,可查询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只有一个。这不禁让人疑惑,厂家如何协调供应链,将地处不同工厂的产品按时间统一搭配并在当天完成组装。
财经网产经据此拨打自嗨锅官方客服电话,以消费者身份询问相关信息时,自嗨锅方面声称,上述调料包没有单独的生产日期,也无法通过内里的生产批次代码查询。此外,内里单独包装的料包并非同一天生产,只是按照外包装生产日期所标注的时间“放”(组装)。
而对于这是否意味着由于不同料包需运输至同一仓库进行组装,那不同料包的实际生产日期与外包装标注时间不符,甚至大概率为提前的疑问,其表示:“对,但整体生产日期是按照外包装时间的。”
对此,中国食品产业分析师朱丹蓬向财经网产经直言,“不同料包的生产企业不同,却让各个独立包装的食品做到同一天生产、同一天组装,几乎是不可能的事。”
有意思的是,财经网产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自嗨锅母公司——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相关法律诉讼时发现。在去年8月和12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相似的案件,分别作出一审和二审判决,即针对自嗨锅数款自热火锅存在的所有内装物品均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信息一事作出认定。
根据判决书,法院指出自嗨锅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7.2规定,即“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而自嗨锅仅在其外包装上标注了作为销售单元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对其内装不同生产商生产的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没有分别标注食品标识,缺少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信息。导致消费者从涉案食品标签无法判断其内容物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法判断其内容物食品新鲜程度及是否是过期食品,属于食品标签存在影响食品安全且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随后,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向自嗨锅方面作出需承担惩罚性赔偿的判决。
对于上述判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婕向财经网产经解释道,《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7.2规定的前提,是3.10条中的“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以及4.1.7.1条的“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此外,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18条标题,即为“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何标示”。换句话说,该制度默认了每个独立包装的食品都应当有标示。
另一方面,该问答第17条也提到,“如果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
但如上文提到的自嗨锅客服所述,内里不同性质料包的生产日期不同。朱丹蓬也认为,地处不同地区工厂在同一天生产不同料包并在当天组装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或许,我们很难将自嗨锅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视为“共有信息”。相反,作为强制表示内容的不同性质料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则明显欠缺。
料包厂家缩写疑无法与外包装对应,自嗨锅供应链或存协调疏漏
但自嗨锅的标签模糊并不止于这一项。财经网产经近日由某生鲜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麻辣牛肉自热火锅。发现其与上述自热米饭产品相似,仍未单独标注各料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除此之外,其虽在外包装上列出三家被委托商,分别为江苏宁富(NF)、山东飞达集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FD)、浙江五味和食品有限公司(WWH)。但在内里单独包装的料包中,红薯粉条喷码前两位YL,牛肉什锦包喷码前两位XH,并无相对应可参考厂家缩写。
换言之,相比前文中提到的自热煲仔饭,普通消费者尚能将各料包一一对应得出实际生产厂家。该款自热火锅似乎难以从手头产品中直接判断各配料的实际生产者。财经网产经就此拨打自嗨锅官方客服电话询问,其仅回复,不清楚料包具体厂家,也无法查询。
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6条即规定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对此,朱丹蓬向财经网产经表示,“单独料包实际生产厂家缩写与外包装标识无法对应,说明自嗨锅在整个供应链组装的协调上有失误。”其同时提到,把每个实际料包的生产企业清晰标注出来,不止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其实也是将企业的风险降至最低。“不然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各方责任难以判断,容易相互扯皮。”朱丹蓬直言道。
结语
在不少行业人士看来,料包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模糊是自热速食行业在大发展初期,缺失国标的结果。但不容忽视的是,自嗨锅上述疑似违规的行为并非无法可依——《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已经实施了近10年的法律制度,自嗨锅也有多起被判败诉的案例。但迄今自嗨锅的包装标注仍未修改,其受委托生产厂家的标注也出现“错位”的情况,或许暗示着这家“初创明星公司”将太多精力放置于自身擅长的品牌营销,而忽视了供应链内控和对法规的敬畏。
文章来源:财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