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发稿平台:六个核桃商标惹祸?养元饮品主动维权反败诉后又成被执行人
财经网产经讯 商标维权路上二审败诉,判决后又拒绝履行以致被列被执行人,养元饮品上演维权“翻车”记。
6月18日上午,财经网产经由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获悉,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已于6月15日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金额1000元。而经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此案或许与养元饮品此前围绕“六个核桃”等立体商标的“侵权”案件有关。
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去年11月底作出的(2019)赣民终670号二审判决书,此次案件起源于养元方面一次看似常规的主动维权。
据悉,2018年5月7日,养元公司委托的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与湖北省武汉市琴台公证处公证员,来到位于赣州市潭口镇105国道旁的佳佳好超市,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一箱高钙核桃,并对该商铺的内外现状、所购物品进行拍照,将所购的物品进行封存。
随后不久,养元公司起诉佳佳好副食店应立即停止侵犯养元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养元公司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其赔偿养元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955元。
而一审法院也在判决中认为,被诉侵权的“高钙核桃”与养元公司的“六个核桃”均为植物蛋白饮料,为类似商品。且经过比对,二者在罐体形状、设计风格、颜色搭配、宣传语、文字内容等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养元公司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随即判决佳佳好副食店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侵权产品。不过,在考虑养元公司产品的知名度、佳佳好副食店的侵权情节、经营规模及养元公司维权支出等因素的基础上,仅要求佳佳好副食店赔偿合理费用5000元。
案件进行至此,或许与诸多消费品牌的商标维权操作别无二致,但意外发生在二审。
佳佳好副食店上诉后,二审中,养元公司明确其起诉请求包括保护第13777350号商标和第16130852号、第16130851号立体商标专用权和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但二审法院却认为,被诉侵权的包装侧面居中主图是蓝底白字“高钙核桃”;养元公司的第13777350号商标是蓝底白字“六个核桃”。经隔离比对、整体比对,两者文字区别明显,相关公众对两者商品的来源不易产生混淆,不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同时,二审法院还认为,养元公司的第16130852号、第16130851号立体商标形状不具有显著特征,色彩的识别性不强,很难使相关公众根据其形状、色彩来认定商品的来源具有唯一性,故比对双方商标亦应侧重于比对文字。而将被诉侵权包装上的标识与养元公司第16130852号、第16130851号立体商标比对后,则发现两者文字区别明显,相关公众对两者商品的来源不易产生混淆,不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因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结论,佳佳好副食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既不侵害养元公司第13777350号、第16130852号、第16130851号商标专用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不存在佳佳好副食店赔偿养元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的问题。
二审法院由此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7民初37号民事判决;驳回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4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均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但从今日的被执行人信息看,从去年11月底二审宣判至今,养元饮品似乎仍未对当中的部分判决履行。财经网产经致电养元饮品董秘办,对方仅回复对被执行人相关事项并不知情。而就养元饮品对二审结果的看法以及是否有提起再审申请,养元饮品公关部门表示,会先了解下情况。
或许,在每个行业的领头企业看来,自己的品牌商标独具特色,众人皆知。但即便如此,在主动出击那些疑似商标侵权产品之时,也需评估败诉风险与行业正常的竞争空间,以免“自找麻烦”。